各学院(培养单位)、2024届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校2024届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
我校2024年应届(6月和12月)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二、补偿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毕业生只能在“申请学费补偿”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选择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20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学生毕业后每年按照33%、33%、34%的比例对学费或用于缴纳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总额实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三、申请条件与要求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年限、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年限规定
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二)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 序号 | 省(区、市)
 | 分类 | 全部区域符合 | 部分区域符合 | 全部区域
 不符合
 | 备注 | 
  
   | 1 | 河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2 | 山西 | 中部地区 | 是 | 
 | 
 | 
 | 
  
   | 3 | 吉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4 | 黑龙江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5 | 安徽 | 中部地区 | 是 | 
 | 
 | 
 | 
  
   | 6 | 江西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7 | 河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 8 | 湖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 9 | 湖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0 | 海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 11 | 内蒙古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12 | 广西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13 | 重庆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4 | 四川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5 | 贵州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6 | 云南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7 | 西藏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 
  
   | 18 | 陕西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19 | 甘肃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 20 | 青海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21 | 宁夏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22 | 新疆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23 | 新疆兵团 | 西部地区 | 是 | 
 | 
 | 
 | 
  
   | 24 | 北京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25 | 天津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26 | 辽宁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 
  
   | 27 | 大连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 28 | 上海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 29 | 江苏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 30 | 浙江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31 | 宁波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32 | 福建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33 | 厦门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34 | 山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 35 | 青岛 | 东部地区 | 
 | 
 | 是 | 
 | 
  
   | 36 | 广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 37 | 深圳 | 东部地区 | 
 | 
 | 是 | 
 | 
 
2.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 区域类型 | 实际工作地点 | 是否符合 | 备注 | 
  
   |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 市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 
  
   | 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 
  
   |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 区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 
  
   | 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 
  
   |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符合 | 
 | 
  
   |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部分 符合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 
  
   |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 区(县)全域 | 符合 | 
 | 
 
(三)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工作地址注明船号、海域名称。
3.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四、工作安排
(一)线上申请时间
预计时间:2024年9-10月(确切时间待收到上级正式通知后公布)
重点说明: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4年毕业生(含本年度秋季学期毕业生),未能在申请时间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仍须在申请时间前完成线上系统预申请,待上级单位确定复审时间后,再次补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流程及说明
1.学生通过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https://jcjy.xszz.edu.cn进行线上注册、申请(系统开放后发布申请指南)。
2.院系、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展支持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最终审核。
3.审核结果预计将于2025年春季学期公布,请申请人关注我校QQ群内通知。
4.由于在2024年申请截止日之前未定岗等原因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会在毕业第二年即2025年线上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校及中央审核单位复审通过后,可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特别提醒:获得复审资格的前提为毕业当年已经在线上系统完成申请。
5.毕业第二、三年即2025年、2026年申请人均须按照时间要求在基层就业申请系统上提交在职在岗证明,经各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分三年获得补偿代偿资助金。
6.如遇本人联系方式、单位联系方式、本人银行卡信息变更等重要事项,须及时联系学校2024基层就业QQ群内管理员,更新相关信息。
(三)申请材料
1.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https://jcjy.xszz.edu.cn在线填写生成《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2.线上提交服务期至少3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无合同单位:例如选调生等须上传网站公示截图打印版、组织部门录用文件等证明材料)
3.符合特殊情况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违约责任
(一)学生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国家鼓励毕业生投身到国家中西部、老工业基地的建设中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培养单位)须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人人知晓。
(二)加强政策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各学院(培养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通过全面了解、个别谈话、对照毕业生台账等方式做好“政策找人”,确保应助尽助。
(三)做好工作布置。各学院(培养单位)要对照通知,做好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的说明和讲解,特别是申请条件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应知尽知。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支持办公室建立2024届地大研究生基层就业补代偿工作群,QQ群号:838044828,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新工作通知将在QQ群发布,请申请人实名加入该群(学号_姓名,如“12021xxxxx_张三”),以保证毕业后三年能随时在线交流,学校的相关附件、通知、工作进度也随时在线公布。
研究生咨询电话:027-67885157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