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研究生教学纪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

各培养单位: 本学期开学以来,研究生院对研究生上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课,迟到或早退。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地大校办字〔2009〕18号)、《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就进一步严肃教学纪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人代课或调课的,必须事先向学院(部)申报、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方可实行。

2、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教学纪律教育,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教师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对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3、各培养教学单位应正确认识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培养单位应立即上报研究生院,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4、根据学校规定,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学校将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认定A级、B级和C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培养单位存在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将作为年终研究生教育考核项的依据。

研究生院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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