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9-23 点击数:

为保证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需达到的学术成果作如下规定:

一、学历教育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中T3及以上级别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T4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未达到上述条件,可在T5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 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中T4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达到下列要求其中一项:

(1)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批准著作权登记2项。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

(3)重大成果: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围绕学校重点发展的产业在技术装备研发中取得关键突破;或参与完成的建言献策或智库报告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采纳。

其中,(3)要求提交成果鉴定、效益详细证明、采纳证明等,以及与博士论文的比证报告,并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的答辩审核。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时需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中T3及以上级别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T4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并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

(2)在资源环境等领域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围绕学校重点发展的资源环境产业在技术装备研发中取得关键突破;或参与完成的建言献策或智库报告为省部级政府或行业采纳。

其中,(2)要求提交成果鉴定、效益详细证明、采纳证明等,以及与博士论文的比证报告,并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专家的答辩审核。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应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发明专利以取得专利证书为准,著作权以批准登记为准,科技奖励以获得证书为准。

四、发表论文、发明专利、著作权必须是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除发表学术论文外,其他成果对署名单位不作要求)。

五、期刊论文分类标准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论文分类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4]33号)文件为准。期刊论文目录以研究生入学当年公布的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分类标准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

七、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博士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标准(各培养单位不得取消本文件一、二项其中的条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八、本文件自2014年入学的博士生及2014年起通过资格审核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者开始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地大研字[2010]33号)同时废止。

九、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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